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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舉糾紛與參加訴訟〈法律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灣高等法院今年五月十八日裁定駁回,連宋所提駁回陳呂參加訴訟要求,高等法院裁定認為,選舉無效訴訟,既以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生影響選舉結果為要件,很難聲稱已和被公告當選者全然沒有關係。高等法院表示,選舉無效訴訟既是因選務機關違法所設救濟管道,具有公法訴訟性質,參照行政訴訟法也設有訴訟參加制度,因此很難聲稱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參加,無法準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訴訟。 法律教室: 今天要和大家說明的是「訴訟參加」,什麼是訴訟參加呢?訴訟參加就是第三人(非原告或被告),為保護自己權利,加入他人間已經繫屬之訴訟而為訴訟行為,第三人就是參加人。第三人為什麼要訴訟參加呢?因為原告與被告的訴訟結果會影響到第三人之權利,所以要以訴訟參加來主張、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權利受到影響的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而訴訟結果卻會對第三人的權利發生影響,這樣對第三人來說是不公平的。訴訟參加制度又分為「從參加訴訟」或稱「輔助參加」,以及「主參加訴訟」。 「從參加訴訟」或稱「輔助參加」:係指參加人(即第三人)輔助當事人之一造(原告或被告),間接保護自己權利者。 「主參加訴訟」:第三人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而以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自己為原告,直接保護自己之權利。 主參加訴訟必須以第三人自己為原告,而訴訟之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從參加訴訟必須向訴訟繫屬之法院,提出參加訴訟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