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遛鳥事件餘波蕩漾〈法律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本事件可謂最近的發燒頭條,當事人只能說當初只為重承諾,卻引發校方如此大的反應感到無奈吧!引起軒然大波的校園遛鳥俠表示,願賭服輸,且在眾人吆喝下才會硬著頭皮裸奔,根本無意遛鳥,這幾天他足不出戶,心情可說是跌到了谷底,溜鳥俠覺得自己已經懺悔,希望校方高抬貴手罰輕點,讓事件盡快落幕。 法律教室:   從本事件可窺知,媒體可是炒新聞高手。其實本案可以是單純學校行政事件,現在搞的眾所皆知,對於當事人而言,這也算是第二次傷害,畢竟這並不算是件光榮之事。   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什麼警察要進駐長庚大學?是要調查該溜鳥俠是否有相關刑事責任嗎?還是怕學生們挺溜鳥俠而集體暴動?其實若真要將溜鳥俠冠上罪名,頂多也只是[$30161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就本案分析,溜鳥俠在公眾得進出之體育場,以裸體方式奔跑,就目前社會觀點尚難以接受,但並未有任何人勸阻溜鳥俠停止這種瘋狂的行為,根本也不構成該罪,縱使硬要懲罰,這也只是行政罰而非刑罰。本人實在疑惑警察之舉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