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遊學去不成!〈法律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成立逾九年之某知名遊學代辦中心惡意倒閉,吳姓負責人捲款潛逃,造成一○六名學子受害,成為今年暑假第一起遊學糾紛。 法律教室:   暑假到了,也就是遊學的旺季!但是根據消基會統計,國內平均每年有七個遊學團出問題,您知道嗎?以卡車司機當老師、號稱在「名校」上課,出了國才知道上課地點在「名校旁邊」,這都還只是師資課程和廣告不符的小問題而已。嚴重的發生過出國後才發現遊學代辦安排不當,食宿沒著落,流浪異鄉街頭呢!  像這種還沒出國,負責人即捲款潛逃,雖不至於流浪異鄉街頭,但負責人惡性倒閉,可是難逃詐欺罪的刑責喔!   什麼是詐欺罪呢?依[$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白話地說就是行為人以欺騙的手段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或物品,被害人因此受到損失。是否成立詐欺,一定要探究行為人有無詐欺的故意。常常遇到有當事人因對方因周轉不靈還不出錢就要告詐欺,這是行不通的。除非對方一開始借錢的時候就是抱著不還錢的意思,只是騙你借他,否則檢察官與法官都只會認定是民事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會用刑罰來處罰。但是順便告訴大家,如果欠錢不還,債權人已經要強制執行了,債務人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損、處分或隱匿財產,可是會觸犯[$300387$]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所以欠債還是該還錢,別以為不構成詐欺就沒事了喔!這裡遊學代辦吳姓負責人捲款潛逃,並非因公司經營出現虧損週轉不靈而倒帳,所以可以合理推測其係以詐欺故意行騙以獲得金錢。   最後提醒大家睜大雙眼選擇遊學代辦公司,因為遊學代辦公司不是特許行業,僅須取得合法的商業登記即可,很容易出現詐騙情形。雖然行為人須負相關刑責,但錢很難要的回來,而且好好的假期就這樣被破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