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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如何跟銀行要錢?〈法律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有一名女扒手在桃園的市場行竊時當場被人抓到,扭送警察局後,竟然趁著混亂把剛偷來的50萬元支票藏在警局盆栽裡,想說脫身後再來取走,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還是被警察搜到,嫌犯只好乖乖認罪。 法律教室:   支票權利人向銀行請求付款時必須提示票據,一旦支票遺失,或如本案被搶等因素以至於無法提示行使票據權利時,權利人就必須透過法律途徑救濟。   聲請人必須遵守下列救濟程序手續,才能讓支票失去效力。茲分述如下: (1)聲請人通知付款行庫並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請求行庫止付該筆金額。 (2)取得付款行庫簽章之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並帶身分證、印章至付款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謂『公示催告』係指,法院以公示之方式,催告不明知現在持有票據之人,於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其權利,如不申報,該支票便生失權效果,實務上,以登報方式公告,申報權利期限通常為六個月。若支票係因遺失或被盜者,還必須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管轄之警察單位報案。 (3)聲請人必須在第一步驟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持「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至付款行庫,證實已經辦理過公示催告之程序,否則,止付通知失去效力,且嗣後就同一票據不可再為止付之通知。 (4)聲請人於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持該裁定前往報社刊登該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一日,購買該日報紙兩份。將其中一份標明登報位置後陳報給法院;另一份自己存檔。 (5)等到申報權利期間一滿(實務是六個月),這期間未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聲請人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必須於登報之翌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決』係指宣告證券無效之判決,當喪失之支票一經除權判決,就表示該支票權利即歸消滅,持票人以後也無法持該支票行使權利。聲請人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一份,及印章,然後填寫「除權判決」聲請狀即可。 (6)聲請除權判決後,法院會通知開庭,最後法院會宣示判決,聲請人於收到「除權判決書正本」後,就拿著正本至銀行請求回復付款,並領取當初止付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