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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殺妻回台再遭判〈法律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男子劉○○妻子十六年前結婚,同年移居加拿大,兩年後劉因反對妻子繼續讀書進而懷疑她不忠,導致摩擦,其妻甚至向加國警方尋求庇護並搬離住處。但劉事後跑到妻子租處談判,一言不合劉持切肉刀刺死妻子。 劉遭加國依二級謀殺罪監禁十三年後驅逐出境,他返台後,昨天再度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六年。 雖然劉昨天再度被判刑,但因他已被加拿大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且實際監禁十三年後獲得假釋,因此應視同已執行刑期,高等法院法官昨天特別諭知他不用再入獄,但褫奪公權部分則須繼續執行。 法律教室: 報導案例事實中劉姓男子再與妻子移居加拿大期間,懷疑妻子不忠,憤而殺妻,被加拿大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國外犯法,回到台灣還要被審判嗎?在外國犯罪的相關問題,我國司法審判機關是否刑事管轄權?應視「犯罪行為或犯罪地」是否在我國領土而言;或是行為人或是被害人是否為我國國民而言。先來看看我國[$300003$]刑法第三條「屬地主義」規定「本法(刑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刑法第四條「隔地犯」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上二條規定是以「犯罪地點與犯罪之行為或結果」之一必須在我國領土範圍內為依據,我國刑事司法始具有管轄權。 如果犯罪地點皆不在我國領土範圍內,依[$300007$]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刑法第八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則以犯罪之行為人或是被害人,是否為我國國民為斷! 劉姓男子再與妻子移居加拿大期間,懷疑妻子不忠,憤而殺妻,意觸犯加拿大的法律,被加拿大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他返台後,昨天再度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六年。依刑法第九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因他已被加拿大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且實際監禁十三年後獲得假釋,因此應視同已執行刑期,高等法院法官昨天特別諭知他不用再入獄,但褫奪公權部分則須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