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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亂說話不負責?〈法律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在記者會中點名南投縣長林宗男及縣籍立委蔡煌瑯要為山林濫墾釀災負責。林宗男聞言後表示,現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立委沒有言論免責權,若高金素梅再有不實放話,他將追訴法律責任。 法律教室:   依[$100073$]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追訴,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甚至也不需負行政責任,除了違反內部所定之自律規則受到懲戒外。此立法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構之功能遭受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言論免責保障範圍,包括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關係支付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若逾越上述之範圍或是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譬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當時情節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當然就不在憲法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內。   如本案新聞,因立法委員高金素梅發言之時機非在立法院開會時期,當然不享有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南投縣長及其他議員若認為高金素梅行為造成他們受有損害,當然可以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