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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愛契約有效力嗎?〈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居住在彰化縣三十歲的李姓女子在十四年前認識了已婚的張姓男子,兩人為僱傭關係,張姓男子以金錢誘惑李姓女子與其交往。卻於今年五月約會時,張姓男子要求他簽下一份合約書,契約中明訂女方不得與其他男人發生性關係,雙方也不能使對方感染性病,並且一個禮拜要與他發生三次性關係;六月時,張姓男子強拍他的裸照,並且張姓男子還叫他弟弟拿槍威脅李姓的家人生命安全,以此作為恐嚇李姓女子與他繼續同居,經女方報案後,張姓男子已被警方逮捕且依恐嚇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關於契約訂定採「契約自由原則」,包括四種自由:1.締約自由,自己可以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締結契約;2.相對人自由:自由決定要與誰締結契約;3.內容自由: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契約內容;4.變更或廢棄的自由:當事人締結契約後,若想對契約內容作變更,或是廢棄契約(如解除契約等)都可以自由。   縱上所述,契約之訂定可謂賦予當事人極大的自由,惟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限制了契約之自由訂定,契約訂定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換言之,若該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該契約無效。如本案,已婚的張姓男子要求李姓女子需每個禮拜與他發生三次性關係等規定違反善良風俗,故該契約根本就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