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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動作要快點,否則自己吃虧〈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台北市美術館館長黃才郎向高中同學借三幅畫,一借廿四年,其同學提出侵占告訴,但檢察官認定追訴權早已過了,當然就不可以再依侵占罪起訴。雖然黃才郎免除刑事責任,但因其在藝術界之身分地位,這件案子相信對他的形象造成極大的傷害。但昨日在庭上,黃才郎也當場返還三名畫作給他的高中同學,避免其日後與同學間的民事訴訟問題。 法律教室:   [$300081$]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規定意旨在於對於永續存在之一定狀態,加以尊重,藉以維持社會秩序。易言之,當某人犯罪後,告訴權人或是檢警機關都不願追訴(告訴/偵查起訴)其罪行,經過法律規定的時間後,告訴權人或檢警機關也沒有權利再去追訴其刑事責任。但大家要注意有依例外規定,如果該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六個月,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之追訴權時效規定。   追訴權之期間因法定刑(即刑法法條上規定之最重刑責)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述如下: (1)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例如普通殺人罪、放火失火燒毀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及擄人勒贖罪…。 (2)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舉例誣告罪、普通竊盜罪、普通詐欺罪傷害罪,及強制性交罪…。 (3)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譬如通姦罪、無義務之遺棄罪,及誹謗罪…。 (4)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舉例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 (5)拘役或罰金者:一年,例如侵占遺失物…。   追訴權期間起算點為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時之日起算(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故犯罪何時終了變成另一個關鍵點。 如本案新聞檢察官提到的侵占罪其最高的刑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其追訴期間為十年,今日其同學過了二十四年才跟檢察官說要追訴黃才郎罪責,檢察官應依[$30067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時效已完成者」作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