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海討情債,累翻嘉義市市長〈法律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嘉義市市長專線是感情諮詢專線,一名大陸雲南省的詹姓女子半年來到目前為止至少已打了上萬通電話,她表示嘉義市一位從事保險業的朱姓市民,二年前至大陸訪友,與他陷入熱戀,並已發生超友誼關係,朱姓市民承諾要娶她,誰知朱姓市民一回台灣後卻翻臉不認人,因為自認遭到家住嘉義市的一名朱姓男子欺騙感情,半年來,天天從大陸打電話到嘉義市政府要求市長主持公道。
法律教室:
看到這篇新聞,不禁讓我想到之前另一則新聞:一名女子在高速公路上攔截喪盡天良的情夫導致交通癱瘓,該名女子表示情夫明明已經是有婦之夫,還欺騙了她的感情三、四年,她這般舉動只是要他還他一個公道。
究竟欺騙她人感情是否構成刑法的詐欺罪?詐欺罪章所保護的客體係「財產法益」。「財產法益」係指,乃指凡是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金錢折算之物或勞務,然而情感不具經濟價值,也不可以以金錢去衡量計算,故情感非財產法益,當然不是詐欺罪保護之客體,換言之,詐騙他人感情不構成詐欺罪。易言之,若只因感情受到欺騙而欲提起刑事詐欺罪,絕對無法成立。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