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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醋學妹強姦學姊法辦〈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某學院一對學姊學妹疑有同性戀情,但學妹上月發現學姊竟和一名學長發展男女感情,她憤而在學姊畢業典禮後,跑到學姊租住處談判,並以手指強行戳弄學姊下體,不僅如此,她在強姦過程中還打電話給學姊的男友示威,讓他聽聽學姊尖叫受辱的情況。警方昨天傳訊學妹到案,她強調:「我跟她是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絕沒有硬逼強姦!」她還矢口否認強姦學姊時曾故意打電話給學姊的男友,但警方根據通聯紀錄,證實學妹說謊,將全案依妨害性自主函送法辦 法律教室: 大家不要以為用手指戳弄他人下體或肛門會沒事,大錯特錯!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就已經將「性交的定義」寫的清清楚楚,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性交的定義是採「插入說」。 如果已經有「插入」行為,就已經符合性交的定義。[$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強行就是「違反其意願」,沒有身分關係的除外,如果夫或妻以違反一方之意願而為性交,一樣會構成「強制性交」。本案例報導中,學妹以手指強行戳弄學姊下體,就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所以,大家應該將以往的觀念加以改變,免得誤觸法網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