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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車放回原處,依竊盜油料起訴〈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偷車有罪,但如果只是偷騎機車,事後把機車放回原處物歸原主,該如何處理呢?新竹目前就遇到這樣的個案。檢察官認為原則上不構成竊盜,但這種行為並不可取,以〔竊取油料〕之嫌提起公訴,讓被告和委任律師當場傻眼。 一名鐘姓男子,在唱完歌後離去,事後發現錢包掉在內,為了方便於是以自備的萬能鑰匙,隨手在路邊騎了一輛機車回到原處,而原車主在機車失竊後就報警,圖一時方便的鐘姓男子兩個小時後將機車騎回原處,被到場了解案情的警方逮個正著,不過被告鐘姓男子因為有竊盜前科,就算是使用竊盜不罰,但行為並不可取,因此最後檢察官才以「竊取油料」罪嫌將鐘姓被告提起公訴,也令被告和委任律師當場傻眼,不過檢方的用意在稍事懲戒,全案檢方也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 法律教室: 將偷竊的東西放回原處算不算竊盜?所謂竊盜的行為,刑法將它定義為「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將他人所有動產,移轉占有到自己管領的範圍之下」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是「以意圖非法持有」的意識。在我國並不處罰非意圖持有而僅是「借用」財物的行為(學說上稱之為使用竊盜),雖然學理上亦有探討是否應將之入罪化的情形,但基本上並沒有定論。若無取得所有權之意思,而只是為使用之目的而擅自暫時性取走他人之有體物,此種「使用竊盜」行為,則非屬刑法規定之竊盜罪。 本篇案例報導,鍾姓男子為貪圖一時方便,遂將他人的機車,以「暫為借用」的意圖,自行開鎖騎回原處取回遺落的皮包,然後將機車騎回現場歸還,鍾姓男子似乎沒有「偷竊」的意圖,這樣的行為就是「使用竊盜」。竊盜罪嫌的構成要件,除了客觀上必須要有竊盜行為,主觀上更須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意識才構成,大家一定會認為,只要鍾姓男子將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機車騎走,就已經算是竊盜。但是同樣的行為,在刑法上卻是屬於「使用竊盜」,根本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