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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真划算?〈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台中市一名老婦人因為兒子的房子要被拍賣,被找來當擋箭牌,不僅在法官前往點交時,緊鎖住房屋大門不願現身,甚至還拿出棍棒防衛,企圖妨礙公務。經法官與員警勸說,要以妨礙公務起訴後,老太太最後只好開門現身,完成點交。 法律教室:   一般來講,法拍屋價格比市價少很多,知情的一般民眾也都競相投入買法拍屋的行列。但是,買法拍屋其實有很多風險,常常是買前不能看屋,買後又不點交。不甘被拍賣的屋主常常會出怪招,整整買受人,最常見的就是水管、馬桶灌水泥;也有門口築道牆無法出入;近來最囂張的就是把四層樓硬生生變成兩層樓。房子沒遭破壞的,也會有其他可怕狀況,曾經有人一開門發現裡面只有一張椅子,椅子上坐著一個溜鳥的黑道混混,開口就是要數十萬的搬家費,原來是趁法院不點交,偽造租賃契約進駐強佔。如果不從,即調派數十名幫內小弟包圍,或以偽造的所有權資料,出租給不知情第三人。所以,法拍屋雖然便宜,還是要把這些額外開銷加進去,以現在法拍屋市場的熱絡,是否真的能買到比市價便宜的房子,其實已經是碰運氣了!   前述這些行為:如果是在點交或查封時百般阻擾的案例,就會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妨害公務罪;如果是門口築道牆無法出入的案例,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如果是水管、馬桶灌水泥、把四層樓硬生生變成兩層樓的案例,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違反查封效力罪。如果是要求搬家費的案例,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違反查封效力罪、第二百一十條的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零六條的侵入住居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的竊佔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的恐嚇取財罪。如果是調派數十名幫內小弟包圍的案例,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參與犯罪結社罪、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及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如果是以偽造的所有權資料,出租給不知情第三人的案例,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偽造公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詐欺罪。   自己辛苦買的房子要被拍賣,當然多少會有不甘,但是買受人是最無辜的,其實是債權人聲請執行的,再追根究底,應該負責的人其實是債務人自己,為何不還債權人錢。其實等到房屋拍定,也是需要一段時間,如果債務人有誠意還錢,很多債權人是可以商量的。債務人千萬別把氣出在買受人身上,除非是因為沒房子住,想找國家監所機關免費供應食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