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媽媽遁空門遁不了子女扶養費〈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離婚的宋女以沒有工作收入為由拒付女兒扶養費,被女兒告上法院,法官判決宋女應負擔三分之一,宋女不服提出上訴,主張自己帶髮修行,並準備剃度遁入空門,無力負擔,不過法官以扶養義務屬生活保持義務,應負擔的扶養費分文不能少,駁回宋女之訴。 法律教室: [$1201$]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親屬間應互負扶養義務;[$1205$]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1209$]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所謂「扶養之方法」有二,一為迎養於扶養義務人之家,一為支給一定生活必需品或費用,所謂給付費用分為定期給付與不定期給付,及設定養贍財產而供扶養權利人使用收益等各種方法。至於扶養義務免除的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父母與子女的血親關係,不因父母間之婚姻關係消滅而受影響,其保護教養、扶養的義務當然也不因此而免除,又法律對於父母對於子女所應負擔的扶養義務屬生活保持義務,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應負擔保持子女生活所需最低度的義務,如本案例報導中,宋女以即將遁入空門無力負擔為由,不欲給付扶養費,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所謂「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係指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而言,如果「遁入空門」可以被允許為免除扶養義務的理由,那只要父母不想養小孩,不想負擔扶養義務,就以「即將遁入空門」為由就可以,那社會親情倫理將會淪喪,再者,宗教如果被當成逃避現實責任與逃避履行道德責任的避風港,子女的生活將不受到保障,更是不被接受的。宋女要遁入空門之前,應該先將紅塵俗事做一了斷。因此,宋女被法院判決敗訴自屬依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