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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牛樟菇摘不得啊!〈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廖姓民眾夥同友人周姓民眾等三人,在山區摘取總值六十二元的「牛樟菇」、「金線蓮」,被檢警查獲移送,法官以森林法判決三人八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併科摘取物價值的五倍罰金。三人得知判決結果,直呼「再也不敢了」! 法律教室: 依森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 什麼是保安林?依森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 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 二、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 三、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沙、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 四、為國防上所必要者。 五、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 六、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七、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 八、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九、為自然保育所必要者。 大家對於森林法的規定一定非常陌生吧,依本案例而言,「牛樟菇」、「金線蓮」是屬於森林的副產品,依森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私自摘取是犯罪行為,台灣的民眾在野外時,不知道是不清楚法律規定,還是心存僥倖,往往私自盜伐樹木、盜採蘭花,或是其他森林副產品,卻不知已經觸犯刑法的規定,因為森林是大自然珍貴的資源,一經毀損,復育困難,更甚者會發生如近幾年台灣所發生的土石流,造成人民身命財產的安全的重大威脅。翁性及周姓民眾因為盜採「牛樟菇」、「金線蓮」,觸犯森林法,實為其它民眾的借鏡。因此,希望大家到山上或野外踏青時,維護森林資源,共同打擊犯罪,懲治不法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