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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領只能要回60%〈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前大眾銀行職員利用保管客戶存摺及印鑑機會盜領存款,被盜領的林姓客戶發覺後,以訴訟請求賠償,但法官認為:被盜領的客戶是某家銀行的主管,依據專業知識,應該知道保管存摺印鑑的重要性,但是被盜領者卻有長達一年的時間,將印鑑存摺給被告保管,存款被盜領,原告也要負擔五分之二的過失比例,因此判決該職員和大眾銀行只須連帶賠償一百四十萬元。 法律教室:   大家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我的錢被別人盜領取走花用殆盡,罪證確鑿,卻拿不回全部?應該維持公平正義的法院怎麼了?事實上,這位法官這樣判決,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的與有過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什麼會這樣規定,立法理由是這樣說的:「謹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受害人有過失者(共同過失),若使加害人全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似失諸酷,應由法院斟酌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金額。即受害人有怠於適當之注意,或怠於避免損害及減少損害應盡之方法,而有過失者,亦同。此本條所由設也。」所以,雖然加害人的故意過失,造成被害人之損害,但在這個案例,絕對可以認為被害人是加大損害的原因,因為被害人是銀行之專業人士,應該深切明白將存摺與印章同時交付他人,可能產生他人可提領帳戶內金錢之效果,自己卻不防範,反而促成這樣的結果,所以認為被害人要為自己的損失負一點責任。   與有過失之規定最常適用在車禍之狀況,因為車禍之發生很少是單方之過失,往往受害人也會有違規之狀況,所以大家下次如果不小心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害,別忘了主張與有過失,可以使自己的責任獲得減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