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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去唱歌〈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新聞報導錢櫃、好樂迪二大KTV業者和伴唱帶代理商公司的間的糾紛擴大,伴唱帶代理商公司日前已經向地院提正式訴訟,不但控告二大KTV業者侵占,先前合約無效,求償3.35億元,今年起也不再提供二大KTV業者新歌,所以現在消費者在KTV已經點不到陶喆、范瑋琪、江美琪等歌手的新歌,估計受影響的新歌近千首。對於伴唱帶代理商公司的指控,錢櫃考慮提出誣告告訴。 法律教室:   為什麼KTV業者要付錢給伴唱帶代理商公司呢?其實這是法治國家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我們去KTV唱歌所涉及著作權法的適用可是很複雜的:其所涉及的著作類別有音樂著作(伴唱帶內的音樂)及視聽著作(伴唱帶)。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有:1 音樂著作(伴唱帶內的音樂)的著作財產權人。2 視聽著作(伴唱帶)的著作財產權人。所涉及的行為人包括有:1 錄製伴唱帶的業者。2 KTV店經營播放伴唱業者(KTV業者)。3 在KTV營業場所唱歌的消費者。 前述權利人與行為人利用(重製、公開上映、公開演出)著作的法律關係,係以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為準據,亦即逐一利用行為均應獲得授權或同意者,原則上始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1、KTV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視聽著作),惟無人演唱,係屬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又其並非錄音著作,因此,前述行為,伴唱帶(視聽著作)內的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不得主張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2、KTV業者播放伴唱帶(視聽著作),又有人配合伴唱帶演唱歌曲,則前者(KTV業者)的行為係屬前述1的公開上映,後者(消費者)的行為屬公開演出,伴唱帶內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得主張權利;至於公開演出的行為人,則並不限於實際唱歌的人(消費者),KTV業者亦屬的,因如無KTV業者播放伴唱帶(視聽著作),消費者當無法配合唱歌,二者均有參與公開演出的行為,惟因消費者於KTV營業場所唱歌均已支付相當費用,故應無違反著作權法的故意。 所以,在著作權法的規定下,每種利用行為原則上應逐一獲得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授權係依當事人的約定,惟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伴唱帶(視聽著作)內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伴唱帶製作業者製作伴唱帶(視聽著作)時,如未另有約定,僅係授權伴唱帶製作業者重製其音樂著作(詞、曲);則KTV業者尚不得主張已獲得伴唱帶(視聽著作)內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默示授權而得公開演出該音樂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