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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一定兩個都要告嗎?〈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視新聞主播石女與已婚導播張男被控妨害家庭案,士林地檢署昨天二度開庭。男方已承認兩人交往約兩、三年,且多次利用出差或假日時在旅館發生性關係。但另一方石女在法庭上卻僅承認兩人「同床」過,純聊天根本沒有發生性關係。張妻看其夫頗有悔過之意,正考慮是否撤回對其夫之告訴,但對於石女的不認錯,他實在難以撤回告訴。 法律教室:   刑事訴訟有一「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人部分,明定於[$300658$]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易言之,雖然告訴人只撤回對其中一位行為人告訴,但一旦撤回,等於告訴人是對全部的行為人撤回告訴。案件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譬如普通傷害罪、誹謗罪,及本案通姦罪等等。共犯係指共同參與犯罪,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及必要之參與犯(聚眾犯和對合犯),本案通姦張男與石女就屬於上述的對合犯。舉例,甲和乙共同打傷丙,丙決定原諒甲但不能原諒乙,所以撤回對甲的告訴,可是丙的撤回效力及於乙,即丙等同也是撤回對乙的告訴。   但此原則有一例外,依[$300658$]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規定,犯[$300259$]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者。如本案,張妻若決定決定撤回對其夫之通姦告訴,依據上開原則,原本應該等於撤回對乙女的通姦告訴,但因該例外規定,張妻之撤回效力就不及於石女啦!   所以民眾自己要留意,有時會以為撤會對自己的另一半撤回告訴,就一定要饒過那相姦者,其實不然,你可以繼續懲罰那相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