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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塗律師法院(二)〈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十六歲曾姓少年被訴共同殺人未遂,被高等法院判處六年徒刑定讞。但於本案執行時,檢察總長發現,曾姓少年案判決有諸多違法之處,例如,曾姓少年委任一名葉姓律師辯護,可是案卷中只見律師簽到,卻未見辯護資料的記載,有辯護形同沒有辯護,此等判決顯然違法。另外,曾姓少年是少年犯,又是未遂犯,都可以減輕其刑,可是,高等法院判決卻含糊籠統,量刑理由及減刑依據何在,減輕其刑多少,均未交代敘明,判決也有違法。最後,高等法院認定曾姓少年犯殺人未遂罪,他如何與其他被告事前共謀殺人,定讞判決卻未調查認定清楚,也有違法之處。 法院刑二庭經審判後,認為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定讞判決,發回更審。 法律教室: 至若辯護人,是指獨立自主而與刑事法院及檢察機關處於平行地位之訴訟關係人,其地位有如被告聘請之律師,用以輔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依據法定程序參與刑事程序,並增強其防禦能力,保護其不受刑事追訴機關不當之攻擊與強制處分,並且協助刑事法院發現真實,避免發生錯誤判決。 依據[$30043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則應強制辯護,縱然曾姓少年曾委任一名葉姓律師辯護,可是案卷中只見律師簽到,卻未見辯護資料的記載,有辯護人之設置而未為辯護,形同沒有辯護,此為明顯違法,有損強制辯護之本意,並且使該曾姓少年之權利受有損害,只收受費用卻不為當事人作最有利的權利維護,實有損該律師個人聲望。 另外,一個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後,法院應本著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論對於被告有利與否的各個部分,均應詳加調查,以利於案件事實的還原,但於高等法院的調查部分,尤其本案之當事人係為未成年少年,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因此應適用於刑事減刑以及少年保護處分,而本案之法院應為被告事實部份以及量刑理由及減刑依據何在,減輕其刑多少,加以詳細調查並敘明清楚,而非含糊行事,否則將有損法院神聖公平正義之形象。 因此該案經過檢察總長的提出非常上訴之後,非但使該曾姓少年可在為更審時,另作辯護人之選任,並可使法院更為重視對人民權利之維護,方可維護憲法上賦予人民之權利。 本案屬於少年事件,,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而非一般刑法,又少年事件處理法係以基於保障少年將來健全發展為主旨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更應為縝密之蒐證,不可草率了事,以致當事人權利受有損害,否則將致使人民對於律師及法院的信賴,造成不可彌補的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