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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保假的〈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現在治安越來越差,民眾縱使賺的錢不多,但也願意花錢請保全以保障自己畢生努力的心血,人情味淡了當然不可能守望相助,所以家庭都會委託保全公司維護安全。但在高雄卻有一案例,陸先生家裡遭到小偷侵入,警報啟動後一百七十分鐘保全人員才趕到現場,警察都比保全早到約五十分鐘。陸先生請求保全公司賠償失竊的六萬多元金飾,保全公司只願理賠一萬元,除非陸先生能提供購買之證明,才願全額賠償。 法律教室:   保全系統之消費者委任保全公司時,一般都會簽訂定型化契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有定型化契約之範本。針對新聞本案事實,再參酌範本規定,就有一解決之道。   該範例對於遭受損害之消費者向保全公司請求賠償有詳細規定。消費者受有損害時,消費者應以書面向保全公司提出警察受理案件之證明及損失清單,甚至相關帳冊、憑證等資料,以利保全公司辦理賠償事宜。 消費者提出書面後,原則上,損失在約定之範圍內,保全公司都要依據消費者申報之損失全數賠償;一旦超過上述約定金額,則消費者一定要舉證證明其所損失之物的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等,保全公司才負責,且甚至有些會約定即使能證明所受的損失,但保全公司有最高的賠償金額限制。只是若保全公司有故意或是重大的過失,則不用受限於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根據本案新聞內容,保全公司真的是太誇張了,整整過了一百七十分鐘才抵達案發現場,又未能說明其遲到的理由,說沒有重大過失真的說不過去。因此,陸先生只要能依當初訂立之契約之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相信保全公司難逃如數賠償的結果。但從本案發現仍有未盡妥適之處,畢竟不是所有財產都有證明文件,或是一併被竊等,如保全公司硬是強人所難提供憑證,無疑增加消費者負擔,故冀望相關單位能還要訂定一公平之範例公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