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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的自保之道-地上物信託〈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最近商業市場上,由於景氣復甦,所以許多公司都開始進行拓展營業的計劃,例如擴廠或增加賣點。 這時,這些公司通常都需要一筆大片土地來蓋廠房或大賣場,一般來說,公司並不會真的花錢去買一筆土地,而是會向他人承租土地,租約可能是10年至20年不等。 不過,過去常發生公司蓋廠房或大賣場後,由於週轉不靈,就把廠房或大賣場等建物設定抵押融資、換取現金,等錢拿到手後就遠走國外,害得地土收不到租金卻又有間廠房或大賣場佔著土地。因此,也衍生了許多問題。 法律教室: 上述新聞中,過去地主常見的自保之道就是請求承租人將地上建物所有權移轉到地主自己名下,以防止承租人拿地上建物去做抵押融資。 然而,這樣一來,卻有許多法律疑慮: 就承租人而言, (1)有可能因為不信任地主,所以不願意將建物所有權移轉到地主名下。 (2)無端移轉地上建物到地主名下,可能導致該承租人公司資產負債表不實,而觸犯商業會計法等法規。 就出租人地主而言,移轉地上建物到地主名下,通常都是以無償方式為之,也就是以贈與為移轉原因,這樣一來,受贈之地主要負擔高額的贈與稅,那麼最後誰要來負擔這筆高額就是一個大問題。 在此種情形,或許可以採取信託的方式,也就是承租人以委託人身分,將地上建物設定信託給出租人,並約定承租人同時為受益人,如此一來: (1)出租人取得地上建物所有權(設定信託必須要移轉所有權),承租人無法再像以前一樣將地上建物拿去融資,對出租人有保障。 (2)因為設定信託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並無須繳納贈與稅。 (3)如果承租人不放心將地上建物移轉給地主,可以要求在信託契約中載明,地主不得以該地上建物設定抵押、出賣等處分行為。 所以,您身邊如果有人要出租大筆土地或是要承租大筆土地,或許也可以採取上述建議的方式設定信託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