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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速處分」小檔案〈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熱!熱!熱!「急速處分」一詞已經炒的如火如荼,由於在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無明文規定,但仍有大法官可審酌的空間。司法院長翁岳生於被詢及真調會條例是否可以「急速處分」時,提到需待大法官審查小組決議才能知曉,語中玄機,則此一名詞似有可供思考之處。 法律教室: 由於臺灣現行法律沒有急速處分的相關規定,未來要如何解釋「急速處分」,則需由大法官開會討論。在大法官會議尚未做出決議以前,先就「急速處分」一詞,做一些小小的探討。 「急速處分」這個名詞經常在國內的法律中出現,例如我國憲法第43條中指出:「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佈緊急命令……」。另外,現行監察法第19條、第21條,監獄組織通則第19條,刑事訴訟法第22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3條等條文中,都有「急速處分」的字樣,可見這並不是一個新名詞。 不過,新聞中行政院所提的「急速處分」一詞,應該是屬於民事、行政訴訟法中的「暫時權利保護」原則。台灣法學會秘書長亦指出,在國外有許多國家憲法中,都有設立這樣的機制,乃是在避免於釋憲過程中,對該法案造成不可避免的危害。司法院長翁岳生指出,德國的憲法法院對於「急速處分」有明文規定,是一種保全程序,以免於訴訟結束後,致使有些法律關係無法回復原狀,而會發生重大損害。翁院長說,我國行政及民事訴訟法都有類似規定(即假處分的規定),釋憲的法律則沒有這項規定。 依據德國憲法法院過去的案例,會通過「急速處分」的案件最後勝算的機率相當大,不過政治性過高的釋憲案,被駁回的機率則難以預測,所以本次真調會條例是否會被大法官採取「急速處分」的釋憲,實在很難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