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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擾人清夢,判賠〈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李女一家四口長期受到樓上住戶漏水之影響,在忍無可忍情況下一狀告進法院,最後法院判樓上住戶須賠償一萬兩千元的油漆粉刷費用,及李女家人每人5萬元的精神賠償。根據法官親自到現場勘查,發現房間、餐廳及客廳等地方都有漏水現象,李家為避免水滴直接落到床或餐桌等,還以塑膠袋由縫隙處貼著江水引流至他處。且持續的水滴聲造成李家全家難以入眠,其父親甚至因此患有憂鬱症,母親還血壓升高,嚴重影響李女一家之生活品質。 法律教室:  如本案新聞,李女一家四口因樓上屋主漏水問題長期受到侵害,不論是有形的牆壁之毀損,或是無形的精神壓力,都有救濟的途徑。  針對牆壁部分:因樓上屋主之過失(長久未修復漏水問題),造成李女房屋受到損害(油漆剝落等等),可以依據[$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規定請求樓上的屋主賠償。至於賠償金額之範圍,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即屋主須將李家之牆壁雇工回復原狀,但因該回復原狀可以以金錢代替,所以大部分會以金錢賠償,易言之,金錢之多寡則視回復原狀應花費的金額。  無形精神壓力部分:依[$204$]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對之金額。」之前的法條對於人格權之侵害係採列舉式,如18民法第十八條,茲因人格權為一抽象概念,為能周全保護人格權避免掛漏而增訂本條文。因法官調閱醫院就診相關資料,證實李父之憂鬱症與漏水間有因果關係,且漏水對李家之生活品質影響甚鉅,已嚴重侵害李家之人格權,故判李家可依據上開條文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而金額範圍就比較難去界訂,一般法院會審酌被害人及家屬、被告等社會地位、職業、經濟等狀況,決定精神慰撫金的多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