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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搬漂流木,構成侵占罪〈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颱風過後新竹縣濱海出現漂流木,一排排的漂流木佔據了新豐、竹北濱海,濱海地區居民仍希望趕快清除,認為漂流木間容易讓漂浮的垃圾堆積,清除、撿拾不易,成為髒亂死角。 新竹縣政府、林務局則呼籲縣民不要取走河川、漁港的漂流木,說明質料佳的漂流木是有價的,也是國家資源,在政府未公告處理前,請鄉親不要任意打撈、收藏,以免觸犯刑法中的竊佔罪。 法律教室:  [$300364$]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依據[$870$]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到[$872$]第八百零五條及[$877$]八百十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沉沒物等等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過六個月後,而所有人未認領者,始可取得所有權。因此,欲構成侵占脫離持有物之罪,於客觀尚須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行為,且主觀上必須具備侵占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所謂國有林林產物(簡稱林產物),依照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則包括兩部分,一為主產物;另一為副產物。前者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後者為,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由於漂流木係屬於國有林產物,是屬於國家擁有之財產,並不得隨意占為己有,先前曾有民眾於颱風過後到海邊撿拾,遭到被林務局處罰,因此民眾不可隨意撿拾。 原屬國家所有之木材僅是遺失物(漂流物),非無主物,這些擅自將浮木取走之人,可能會觸犯[$300364$]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處五百元(最高相當於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