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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賣清還要繳土地增值稅嗎?〈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李先生賣一筆土地給高先生,說好要賣清,契約也特別加註,可是李先生居然收到稽徵處滯納補繳土地增值稅通知書,遂請求高先生繳納筆稅,詎料,高先生居然否認有答應過要負擔土地增值稅,於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高先生以李先生名義繳納土地增值稅,經過法院審理,判決高先生要負擔納筆稅。雖然表面上李先生勝訴了,但實際上李先生還是要負繳稅之義務。 法律教室:  看完這篇新聞大家一定滿頭問號,明明李先生贏了,為什麼還要去繳稅呢?  首先要先了解何謂「賣清」?賣清就是指買受人開一個價錢,這價錢不僅是標的物的錢,還包括一些手續費、稅捐等費用均包含內。以本案來說,土地買賣出賣人要繳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五條)及買受人應繳契稅,惟土地在開徵土地增值稅者,免繳契稅(契稅條例第二條)。賣清意即原由出賣人負擔的土地增值稅改由買受人負擔。  這又牽扯一個問題了,明明私契約就已經約定好賣清,稅捐稽徵處可以直接以買受人為課徵對象嗎?目前實務見解,雖然私契約之約定與法律之規定相牴觸,但約定仍有效力拘束契約雙方當事人,但私契約並不能排除公法上之義務,換言之,私契約之約定不能變更納稅主體,故一般做法由買受人持單代繳,或是出賣人繳納後再跟買受人求償,以達到賣清之目的。  故本案,李先生一開始就已經表明賣清,即誤以為納稅義務人為高先生,依據上開見解,其實這樣想法是錯誤的,稅捐稽徵處仍是依照地籍資料向原所有人即李先生課徵土地增值稅,李先生還是要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倘逾期被罰滯納金者還是李先生而非高先生。至於私契約之事稅捐稽徵機關不會理會,須由高先生及李先生自行解決,即李先生再依據賣清之條款請求高先生賠償其代付之稅捐,或是請求高先生履行契約義務至稅捐稽徵處以李先生之名義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