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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大變革〈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婚姻制度確定進行歷史性的變革,內政部配合法務部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婚姻制度由「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未來相關戶籍法規也會因應修正。 法律教室: 過去結婚只要是公開場合並經兩位以上成年證人證明,即使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算生效。但這種「儀式婚」未來將不再有效,待民法第九八二條修正草案於立院三讀通過後,婚姻制度將全面改採「登記婚」制度才算有效,儀式婚將不再被採認,也不具法律效力。 依據現行的[$1051$]民法第九百八百十二條關於結婚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此不難看出係為「儀式婚」之規定。將來會改成結婚只要兩名證人及到戶政機關登記,不必有公開儀式,婚姻即屬有效。婚姻制度改採登記主義後,可減少目前因有無公開儀式而造成婚姻法律效力的爭執(如結婚是否有效舉證之困難或是未登記造成讓人誤會未婚等)。 依目前的修正草案則傾向於,有無公開儀式不要緊,但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依據現行之[$912604$]戶籍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因此若結婚之效力則可分為以下之類別: 1.雙方均為無戶籍國民,如選擇在國內結婚者,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後生效。 2.若在國外結婚,依行為地法生效者,則無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3.如果結婚當地法規規定應依當事人本國法者,結婚雙方仍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後生效。 4.若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結婚,在國內結婚者,應向有戶籍的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生效。 5.若在國外結婚,依行為地法生效者,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以行為地法結婚生效日為準。 6.如果行為地法規定,應依當事人本國法者,仍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方為生效。 對於最有爭議的大陸新娘部分,未來國民與大陸人士結婚,修正方向也會對大陸配偶加強管制,要等大陸人士通過面談,確認不是假結婚,才能辦理結婚登記。陸委會表示會盡快配套修正[$914665]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 由於現在婚姻制度混亂,容易致使當事人產生誤會,未來的修法則是一種福音,因為這樣才不會造成將來若是產生異離的感覺時,無所適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