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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拍賣網站又傳紕漏〈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台中縣警察局查獲兩名男子專門收購失竊的汽車音響,在雅虎奇摩網站以僅市價三成之低價售出,因物美價廉廣受網友好評。詎料,一名遭竊民眾在某店家內發現自己的音響,警方於連續跟蹤三個月後,昨日進入店內搜查,查獲近兩百多台的汽車音響,並將嫌犯帶回偵訊,雖嫌犯一再否認知情,但警方仍依贓物罪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由這篇新聞與大家討論買到盜贓物有何應因之道?是要摸鼻子自認倒楣?  首先要了解「善意取得」之定義,即如出賣人本身並無標的物所有權或是無權移轉所有權,但因外觀占有標的物,讓第三人陷於錯誤,以為出賣人是所有權人或有權移轉而買受該標的物,此時,縱使出賣人因非所有權人於法應無權賣出,但為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及交易安全,此時就認定買受人不受出賣人無權處分影響,仍可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相關規定明定於[$868$]民法第八百零一條、[$1015$]第九百四十八條及[$401180$]土地法第四十三條。  舉例,甲為戒指所有人,因其友人乙喜愛而借其試戴一陣子,丙看到乙之戒指後有意願購買,乙即假借該戒指為其自身所有而賣給了丙。依照法理,既然乙不是所有權人也無權決定移轉戒指給其他人,他的賣出行為應屬無效,連帶丙就無權取得戒指,但為保護交易安全及善意的丙,例外適用善意取得規定,即丙仍是可取得戒指。換言之,如果丙明知戒指是甲的,當然就沒有適用之餘地,丙算無權取得,甲可依「返還所有物」請求返還。  但本案新聞又與上開之例子有一點點不同,因現在嫌犯所賣的東西是盜贓物,因此又有例外規定,如果占有物是盜贓物或是遺失物,則另依[$1016$]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及[$1017$]九百五十條規定辦理,即原所有人不受上述善意取得之拘束,願所有權人可以於被盜或是遺失之時起,兩年內請求買受人返還,但如果買受人是在拍賣或是公共市場,或是販賣與其物同種物之商人善意取得,原所有權人想討回還必須另額外支出一筆金額,原所有人要支付與賣受人當初他買時支付的價金。  以本案新聞分析,因汽車音響係被盜之贓物,現在在網站上拍賣,原所有權人自被盜之時起兩年內如有找到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但須支付買受人價金始可。那原所有人一定不滿,被偷取回還要付錢,原所有人的損失要該怎辦?也只能向侵害他的人請求損害賠償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