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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又殺人最重判死刑〈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桃園中壢一名國小一年級女學生日前驚傳遭綁匪擄走,雖然家屬已經付出贖金,不過,歹徒還是狠心的將這名小女生殺害棄屍,手法兇殘令人髮指。對此,雖然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廢除,擄人勒贖已經不再是唯一死刑,不過,依據刑法相關規定,擄人勒贖、又故意殺死被害人,刑度將會比單純擄人勒贖還要更重,而依法嫌犯最重還是可以被到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律教室: 依據已廢止的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三、結合大幫強劫者。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五、在海洋行劫者。六、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七、強劫而放火者。八、強劫而強制性交者。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本案新聞中桃園七歲女童遭綁匪撕票之一事,由於將擄人勒贖列為唯一死刑的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在民國91年1月30號公布廢止。雖然如此,在現行刑法第三十二章中恐嚇擄人勒贖罪章,還是對這種犯罪行為有所懲罰,並不會因此而輕易放過犯罪行為人的。 根據[$300377$]刑法三百四十七條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下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人者,依上述刑法之規定,可對行為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而如果犯下擄人勒贖罪,但是在沒有拿到贖款之前或是之後就將被害人釋放,法院將來可以依法減輕其刑。須注意的是,行為人只是可以減輕其刑,並非為就此不犯罪了。 因此,千萬不要以為犯下綁架案、再被害人殺害之後,不能適用已廢止的懲治盜匪條例,就能夠有利脫逃、免於被刑事追訴的罪犯,而心存僥倖去放手一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