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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覺,價值七十幾萬〈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除了潑硫酸事件,台北也有一件因感情糾紛而毆打的事件。蔡姓男子在民國九十一年八月時因與女友張女發生爭執,用手朝張女頭部重擊,造成張女多處受傷外,甚至張女因頭部受創嚴重而導致嗅覺喪失。經法院審理後,合議庭判決蔡姓男子應賠償張女七萬多看護費及醫療費,至於張女請求之一百萬精神賠償,合議庭因認為蔡姓男子目前沒工作,只要賠七十萬,本案因金額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固不可上訴全案定讞。 法律教室:   情殺事件層出不窮,希望藉由真實案例能讓大家有所警惕,千萬別因一時的氣憤難耐而斷送自己大好前程。   筆者我希望藉由本案跟大家說明一下為何新聞提到金額未超過一百五十萬故全案定讞。我國審理制度原則上係採三級三審,「三級」係指我國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三審」即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不服第一審之裁判,可上訴或抗告至第二審;以高等法院為第二審之管轄法院,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可上訴或抗告至第三審,第三審則由最高法院管轄。綜上即為我國所稱之「三級三審制」。   惟民事案件有些是三級三審制之例外,說明如下: (一)簡易訴訟([$1868$]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及小額訴訟([$1890$]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上開訴訟以地方法院之簡易庭獨任制(一位法官組成審判庭)為第一審,不服裁判上訴或抗告,則以地方法院之合議庭(三位法官組成審判庭)為第二審。且小額訴訟不得上訴至第三審;至於簡易訴訟上訴至第三審有其條件限制。 (二)不可上訴至第三審:上訴第三審除要判決違背法令外,若請求之標的是財產權,依[$1945$]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所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司法院後來統一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上訴第三審之金額限制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91院台聽民一字第03075號函)。如本案,因其金額僅為七十幾萬,故其不可以上訴至第三審,於法並無不合。   本案新聞只說明蔡姓男子民事責任部份,卻未寫出刑事責任部分,大家可能認為賠個幾十萬太便宜他了,其實不然,因蔡姓男子揮手毆打致張女喪失嗅覺,已構成[$300010$]刑法第十條重傷之定義,蔡姓男子可能構成[$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普通傷害罪之加重,亦可能觸犯[$300298$]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罪,端視蔡姓男子之主觀而定,大家可參考「暗戀未果,學弟持硫酸潑學姊」新聞,會有比較詳細之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