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剖腹產痛7年,原來針沒拿出來!〈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嘉義一名曾任職專科學校的符姓女講師,八年多前剖腹產後經常腹痛,直到去年因血尿就醫,經以膀胱鏡及X光檢查,才知是剖腹產時手術針留在腹部引起的後遺症。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洪姓醫師賠償六十萬元,醫院付懲罰性賠償廿萬元。 法律教室: [$202$]民法第十二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損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此因勞動能力減損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即將來之收益,因勞動能力減少之結果而不能獲致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 符姓講師認為因手術疏忽導致工作能力減少百分之廿,而要求洪姓醫師補償她七年間因辭職損失的教師薪水百分之廿;此外,七年來無法久坐,全身不適,要求賠償精神損失一百八十萬元。符姓講師並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求嘉義榮民醫院支付賠償金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法官則認為,符姓講師申請留職停薪理由係剖腹生產時輸入的血液與體質不合,辭職理由則是家中有事,無法證實辭職係因遺留腹內手術針所造成,不可以證明勞動能力之減損與侵權之間有因果關係,因此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不應准許;至於符姓講師因腹內留有手術針,身體受影響,請求精神慰撫金有理,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減為六十萬元,醫院減為廿萬元。 關於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由於醫療行為並非產品,亦非現成品,在部分病症醫治把握度無法達到百分之百狀況下,以消保法規範醫療糾紛是否妥當,會不會因此造成醫師對工作感到畏縮,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