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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齡女子來電,原來是詐騙新手法〈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講一下電話電話費要幾千元,原來是騙術再翻新。被害人表示,他們接到一名年輕女子來電,一開口就裝熱絡似乎彼此是舊識,被害人雖有懷疑但因不好意思也跟著聊起來,不久後女子會表示手機有問題請被害人待會兒回電,一回電就是惡夢開始,回電會被設定轉接大陸等國際電話,所以收到帳單時費用都很可觀。甚至一位民眾說,回電後,女子表示有插撥請他稍等,一等就好幾分鐘,這幾分鐘就讓他損失好幾千元。 法律教室: 看完本則新聞,筆者只有一個感想:哇!這樣都能騙唷!民眾經媒體一再教育,警覺性日漸提高,但詐騙集團也愈挫愈勇,總能抓到人性弱點加以利用。不過,更令筆者訝異的是,警察居然說因這種案子是被害人自動回電,若要告詐欺恐難以成立。 依[$202$]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其構成要件為(1)意圖為自己或是他人不法之所有、(2)使用詐術、(3)使被害人交付自己或他人之物(4)被害人受有損失。 依據本案新聞,詐騙集團確實有要獲利之意圖,且被害人因高昂之電話費受到財物上之損失,故本案爭執點在是否「有使用詐術」?詐術係指語言、文字或舉動方式,使他人把錯誤之事實誤以為真,或不存在之事誤以為存在;或隱瞞事實,並阻撓被害人得知真實;或利用他人之錯誤而行詐等方式,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詐騙集團先裝成被害人舊識,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被害人根本不知道回撥時是國際線,在不疑有他情況下回電被詐騙,有詐術之使用應無問題,故就筆者看法,應有觸犯刑法詐欺罪。 新聞中表示,因被害人自願回電,故無詐術之使用,但筆者認為,就是因遭詐術之欺騙才會回電,怎可以此推說無詐術呢?再舉一例,詐騙集團謊稱你有獎金要領,請先匯款繳稅,之後始發現遭詐騙,難道警察機關能推說,是你自願匯款的,所以沒有詐欺罪的問題嗎?警察的說法實令人難以信服。最重要的還是要民眾提高警覺,才能杜絕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