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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巨塔」的省思續篇-保全證據〈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在日劇「白色巨塔」中,由於唐澤壽明飾演的財前五郎醫生,輕忽病患佐佐木先生癌細胞移轉的現象,以致佐佐木先生手術後病歿,其家屬最後委請關口律師來處理這件醫療糾紛。 在訴訟程序開始前,關口律師偕同法院人員到浪速醫學大學作證據保全,不過,由於關口律師沒有攜帶相機,而且浪速醫學大學人員的技術性不配合,使得這次的證據保全動作功敗垂成。 那麼,臺灣是否也有證據保全的規定呢?又所謂保全證據是什麼意思呢? 法律教室: 證據保全在我國雖然是一個陌生的名詞,但其實我國民事訴訟法早有證據保全的相關規定。 [$1799$]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原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原則上,證據調查通常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才可以為之,然而,如果固守這樣的原則,一旦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時,恐怕會緩不濟急,而證據保全制度就是因應這種需要。 不過,要符合「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的要件似乎不容易,舉證上也有困難,於是民國89年增訂後段「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新增訂後段之規定擴大了證據保全制度的適用範圍,類似「白色巨塔」劇情裡的病歷等書證,即使沒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也是可以主張「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而聲請證據保全。 此外,證據保全還有另一項功能,是一般人較少提及的,不過,這項特殊的功能在「白色巨塔」劇中也有呈現出來,就是起訴前的證據保全制度,可以幫助原告一方蒐集證據來判斷勝訴機會有多大,「白色巨塔」劇中關口律師到浪速大學實施證據保全後,即研判單以病歷資料為證據,勝訴機會相當渺茫,並打算向佐佐木太太推辭這個醫療糾紛案-還好後來里見醫生願意出來當證人! 我國法律大多繼受外國法,其中有部分就是繼受日本法,所以,相信很多有修習法律的朋友在觀賞「白色巨塔」時,對於其中牽涉法律制度層面的劇情,應該會感到相當熟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