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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空賣空」、「虛設行號」?!!〈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台北地檢署查獲以男子魏男等人為首的詐欺犯罪集團,從民國九十年起,陸續以職業人頭虛設二十幾家空頭公司,虛開統一發票販售給他人或廠商逃漏稅,開出之金額高達三十四億四千餘萬元,造成國家損失約一億七千餘萬元之稅金。另外,檢警發現其中一間空頭公司還向銀行申請大量的空頭支票,而且陸續發現退票情形,因此懷疑另涉以「買空賣空」詐騙廠商貨物,正深入偵辦中。 法律教室:  新聞中所提到的「買空賣空」,係指賣主根本就沒意思要付錢買貨,卻謊稱要購買,之後買主就連人帶貨逃走,賣方可能未獲付款,或是取得芭樂票(亦即空頭支票);賣家根本就沒進貨,卻有很多商品可供買方,詐取買方的貨款。  魏男公司根本就是虛設的,他們所成立的公司就是我們所稱之「虛設行號」,虛設行號當然不會有進貨出貨之事實,魏男等人為獲得不法之利益,以虛設之公司行號騙取他人之貨物,或是詐騙取得他人之貨款,造成他人因此受有損害,其行為構成[$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另外,如受害之人可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損害賠償,或[$185$]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不當得利,請求魏男等人返還貨物或是貨款。  至於向魏男購買不實發票的商家若一一查出後,當然難逃逃漏稅之處罰,除了補稅外,我想最重要的是刑責部分。購買假發票的公司行號,應該足以證實其有逃漏稅之故意,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逃漏稅及未合法取得憑證之行政罰部分,則依其所逃漏之稅捐而定,例如是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