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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正大地「棄保潛逃」〈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共諜葉裕鎮在交保後,順利偷渡出境,檢調事前竟然毫無察覺,再加上之前棄保潛逃的案例,顯見台灣的保釋體制出了很大的問題。檢方更是坦承,就算被限制出境,如果嫌犯改名,甚至可能可以大大方方的搭機離開台灣,根本沒偷渡的必要。檢方說具保是保障人權的措施,沒想到卻提供嫌犯一個落跑的機會。 法律教室:  「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都是停止羈押的替代手段,其中「具保」係謂,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而釋放正在羈押之被告,亦稱為「保釋」或「交保」。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幫被告聲請具保的,必須具有下列身分之人始可聲請([$30052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 (1)被告本人。 (2)被告之輔佐人,包括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是法定代理人。 (3)被告之辯護人,大多指律師、公設辯護人。 (4)檢察官,檢察官只有在偵查階段始有權利聲請停止羈押。  法院接受了前述聲請人之聲請後,法官會聽取被告及輔佐人或辯護人之意見,如果是偵查階段聲請具保者,法官還必須聽取檢察官之意見,但若是檢察官聲請具保者,不在此限。原則上,除非聲請程序違法駁回停止羈押之聲請外,是否具保停止羈押是屬於法官之裁量權,但下列情形者,法官無裁量權,一定要裁定准許停止羈押([$30052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 (1)所犯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如果是累犯、常業犯、有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是[$300510$]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就不一定准許停止羈押。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是生產完二個月未滿。 (3)罹患疾病,非保外就醫難以痊癒者。  法院如裁定准許停止羈押,會命繳納保證金,以被告資產、身分及性格等情狀判定保證金金額,而非以罪行之輕重。如無資產可繳納,又無人肯代繳納,則法院會命提出由管區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以為替代([$30052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法院於接到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即應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30052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三條)。  許多被告是寧願捨棄金錢,也要保有自由,反正有自由,錢再賺就有了嘛,又具保停止羈押程序很簡單,才會一再發生「棄保潛逃」之情事。所以啦!雖要保障被告之人權,但也要考慮社會利益,為避免「棄保潛逃」之事再發生,就有賴於主要把關的明智法官和檢察官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