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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士比、保力達B多喝=酒精濫用〈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不少民眾將維士比等飲料當成恢復體力之最佳聖品食用,衛生署藥政處表示,實際上維士比等飲料是屬於口服液藥品,它的成分除包含了綜合維他命、中藥,甚至還有百分之八的酒精,如果男性如果一週飲用超過四瓶,就可能造成酒精濫用。因為民眾都不了解,長期飲用已造成身體及器官受到損害,有鑑於此,下月一日起,含酒精的口服液藥品廣告不但要比照酒類廣告,全程刊登警語,也不得再出現大杯飲用的畫面,違者最高可處以十五萬元罰鍰。 法律教室:  依[$401622$]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即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開規定者,致消費者或是第三人受有損害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該明瞭自己產品成分含有酒精且屬於成藥類,亦清楚酒精或是藥品若食用過多會危害身體健康,所以企業經營者應該在產品「明顯處」註明不宜多飲,及飲用方法之警告,倘企業經營者未為警告標語,致使消費者無知而身體健康受到損害,消費者當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針對廣告部分,依[$919035$]菸酒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因維士比酒精成分高達百分之八,所以歸類於酒,於法並無不合,所以衛生署要求廠商必須比照菸酒管理法之規定播送廣告。  惟筆者認為,[$919035$]菸酒管理法第四條但書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法律已明文規定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又維士比在主管機關登記為「甲類成藥」;且衛生署亦承認維士比等飲料是藥,故應歸屬[$915986$]藥事法第九條所規定之成藥,因此其廣告方式因依藥事法之規定,而非比照菸酒管理法,且藥事法對廣告之要求較高,較能確保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