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可惡網路之狼性侵國一少女〈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中年男子利用網路聊天室搭訕年僅13歲的國一少女,一週之內性侵害次數達十多次。由於最近頻傳校園色狼犯案,警方正深入調查嫌犯是否還涉及其他性侵害案件。35歲的網路之狼賴姓男子在落網後,在警局接受偵訊時還表示是少女自動獻身,拒絕製作筆錄。賴姓嫌犯說因為長期失業感到無聊,總是遊蕩在網路聊天室。他用化名小王的身份在聊天室認識一名年僅13歲的國一女學生,並邀約少女到他家之後性侵害對方,在短短一週內便連續性侵害少女十次之多,行為令人髮指。 法律教室: 網路上的世界虛虛實實、真假不清,很多批著羊皮的狼就藉著這種管道 來欺騙涉世未深的小女生們,他們大多用詼諧的文字和幽默的語氣吸引小女生,小女生受到這些影響,往往幻想說坐在電腦的另一端是個風度翩翩的白馬王子,接下來就是答應外出,之後發生的事可能就造成一輩子不可抹滅的傷害。 再本案中,[$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有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賴姓男子將少女約出帶回家以強暴、脅迫的方式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加以強制性交,依這條規定賴姓男子最高可以處以十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由於被害女生年僅國中一年級,十三歲的幼齡竟遭如此強暴的對待,實在是罪大惡極,因此[$300237$]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如此之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此條的第二款有明文「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因為就是要加重處罰如此的惡行,因此根據此條,三十五歲的男子性侵害十三歲的少女,可以嚴逞加重處罰,賴姓男子最高可加重至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