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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才知戴綠帽 ,求償50萬獲准〈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對夫妻因感情不睦,兩人離婚後,丈夫才突然接到法院一件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的判決書,內容記載,前妻與吳姓男子原是交往多年的男女朋友,因發生衝突,前妻才嫁給他;但前妻婚後與吳重修舊好,並且產下一女。這時他才知道前妻讓他戴綠帽,氣得向法院訴請前妻與外遇男子賠償他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獲法院判准。 法官認定,從兩人的離婚協議書中,看不出來丈夫已知悉孩子不是他的,而前妻在與受害男子有婚姻關係時通姦,破壞原來家庭生活,前妻及外遇對象應連帶賠償男子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律教室: [$204$]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本案中的丈夫,何其無辜,辛苦撫養長大的小孩竟然是妻子與外遇對象所生,他所遭受的精神打擊一定非常重大,因此就算這位男子並未有任何財產上的損失,他依然可以依此條來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而「慰撫金」多寡的判斷,則是由法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來決定。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依照男子和前妻的身分和經濟狀況,予以判定應賠償五十萬元。 此外,[$191$]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事上的加害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個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則每個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都是發生損害的共同原因,所以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每個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都應該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此案中,造成被害男子的精神上重大傷害的由來主要是來自前妻和外遇對象,因此外遇對象也須要跟本案中的前妻一樣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法院所判定五十萬元的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