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騎車撞到人─雞排惹的禍〈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林姓女子前年邊騎機車邊吃雞排,不慎撞傷騎腳踏車的張姓女子,林女陪張女到醫院就醫。林女因而被控傷害,去年五月被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判處拘役廿日,她已繳交罰金一萬八千元結案。事後張女以腰椎受傷無法工作,向法院起訴求償五十萬元。法院開庭時,林女認為張女當時只是腳踝受傷,時隔多年才向她求償不合理,即要求法官調閱當時的病歷調查。  林女指稱當時檢查照X光診斷張女僅腳踝扭傷,沒有其他傷勢。並且事後張女索賠,林女和其父親到新店調解委員會十趟,張女都沒有出面,她為了早日解決此事,曾願意以卅萬元和解,但張女不接受。 法律教室: 以機車代步是目前國人自認為最方便的交通工具,因此在路上不時可以看到機車橫行街頭的景象,這不禁讓人爲機車騎士捏一把冷汗啊!本案新聞中的林姓女子即屬此種令人擔心的機車騎士。新聞中提及林姓女子因一邊吃雞排,一邊騎車才會撞上張姓女子。依據[$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對於傷害罪的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主觀要件上,須有以傷害故意而為傷害他人之行為,並且加上須於客觀要件上對於該傷害係屬有因果關係存在,方能構成傷害罪。 然而,我們應該要繼續探討的是,新聞中之林姓女子她對於傷害他人是否屬於故意的意思,但就前述結果的陳述而觀之,應為過失傷害而非有故意犯意之行為,因此依據[$300304$]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而林女亦因而被控傷害,去年五月被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判處拘役廿日,她已繳交罰金一萬八千元結案。 今日張姓女子再提及受到傷害一事,實應加以縝密的調查,是否真有其事發生,否則林姓女子則枉為冤大頭被層層剝削了!但在此仍奉勸各位朋友,千萬別一時大意而造成遺憾之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