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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擇手段,只為打贏官司〈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古姓與卓姓婦人,為了打贏官司,急於蒐集資料,竟然冒充法院人員跑到對手上班地方去情蒐,要對方提供資料,不料卻被對手逮到並向檢警告發,此外,接著又跑到聯邦銀行,對銀行人員說「我法院,黃○○今天有無上班」,古婦及卓婦詢問完黃姓對手辦理開戶交割等問題後,隨即離去;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將兩名「偷雞不著蝕把米」的婦人依妨害秩序罪起訴。 法律教室: [$300160$]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對於非司法機關的訊問,每個人都可以拒絕,因為每個人都有權保有自己的隱私,本案件中之兩婦人,為達目的不折手段,竟膽敢冒充司法人員去僭行公務人員的職權,兩人涉嫌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中的「僭行公務人員職權罪」,最重可以處以三年有期徒刑!! 此外,[$300161$]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前些日子很多不肖歹徒穿著警察的服裝,到處招搖撞騙,因此有很多人上當,所以刑法有特別加一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以懲誡不法。 所以,要是本案件中的兩婦人有穿著警察制服去冒充警察訊問對手或是一些機構的話,最重還要再加罰500元罰金。 贏得訴訟固然重要,但是手段亦要守法,不可僭行公務人員的職權,否則像本案件中的兩位婦人舊官司還沒了結,又吃上一個新的官司,偷雞不著蝕把米,賠了夫人又折兵。各位網友也要小心,要懂得保護自己,不要輕易的上了這些歹徒的當。   另外,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九章有關於「司法機關訊問」的規定,例如[$300506$]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諸如此類的「保障人權」條款,在刑事訴訟法中有很多的的規定,各位要是有相當的了解的話,可以保障自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