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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夜間訊問嫌疑犯之禁止〈解說:葉鞠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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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警局昨天上午才剛公布「白米炸彈客」嫌犯畫像,並且提供五十萬元作為檢舉獎金,當天晚上就有人至警局領獎,而該檢舉人居然是嫌犯患有腦性麻痺的親弟弟,但遭弟弟大義滅親的楊姓嫌犯卻極力否認。經警察調查,發現楊姓嫌犯家中務農,加入WTO對他家家計影響重大,符合犯案動機;服兵役是兩棲偵搜營役,對彈藥製造稍有涉獵;經常往來台北捷運;且炸彈客常以世界展望會地址投書媒體,楊男又恰巧是該展望會之會員,雖有總總巧合,但偏偏就是指紋不符,加上投案嫌疑人拒絕夜間訊問,檢警偵訊已暫告一段落,待今天上午再繼續追查,故警方仍無法確認投案者是否就是「白米炸彈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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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犯罪嫌疑人之自由權,憲法第八條明定,犯罪嫌疑人經逮捕拘禁時,該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且最慢要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改管法院審問,換言之,本案警察單位抓到楊姓嫌疑犯,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訊問嫌犯。
 嫌犯弟弟係在晚間才將楊姓嫌犯送至警局,警察單位訊問嫌疑犯時,嫌疑犯享有『拒絕在夜間訊問』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又夜間係指日出前,日落後。惟若具有下列情形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例外在夜間訊問嫌疑犯:(1)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2)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因為要先確定有沒有抓錯人,如發現有錯,就必須立即釋放;(3)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4)有急迫之情形者。
 不過,根據最新報導,雖然『夜間訊問之禁止』讓楊姓嫌犯多度過一個美好的夜晚,但終究難逃法網,經過現代科技DNA之鑑定,證實楊姓嫌犯涉有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