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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不成,反成誣告!〈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兩名稚女指控父親林姓男子以手指插入下體性侵害一案,經法院審理,發現林男手指根本早就殘廢、僵硬不能活動,且女兒內褲上的血跡,經化驗證實是女童母親之血跡,又林妻因良心發現向法官坦承,因為夫妻感情不和睦,經人指點才會控告丈夫性侵害女兒,本案最後台灣高等法院判林男無罪。 法律教室:  林妻表示因為夫妻感情不好,受人指點所以才會不實控告丈夫性侵害女兒,希望丈夫受牢獄之災,遂向法院提起丈夫性侵害女兒之刑事告訴,縱使最後證實丈夫是無辜的,但仍不妨害林妻已向法院申告之成立,因此,林妻可能涉有[$300171$]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有誣告罪的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倘檢察官或是林男提起誣告罪,恐怕林妻難逃這一劫,這位高人真會害死人啊!  另外,林妻為使法官相信林男確實有犯案,而提出染有血跡之內褲,經查證後證實非真實的,故林妻偽造假證據行為另涉有[$300171$]同條第二項之準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偽造之證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見解,認為偽造證據行為只是階段之補充關係,只須成立第一項的誣告罪,準誣告罪部分排斥不適用。  所以提醒民眾,針對『刑事案件』,沒有的事,千萬別隨便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或是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300647$]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300648$]第二百三十條)或司法警察([$300649$]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申告,否則告人不成,可能反成被告。此外,『行政事件』也有誣告罪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