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平平』都是外籍新娘!〈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彰化縣花壇鄉一名六十歲李姓鄉民因自己兒子患有輕度智障,在台灣根本無法娶到合適對象,為了幫智障兒子延續香火,便和太太假離婚後到越南娶回僅二十歲的阮姓女子。回國後,不但要求她與智障的兒子行房,還必須稱李姓鄉民前妻為婆婆,生下小孩完成目的後,即想想盡辦法要她離婚不成,甚至以她通姦為由逼她簽下親權讓渡書,言明日後離婚孩子需交生父,李姓鄉民夫婦的行為連鄰居都看不過去了,目前彰化縣政府社會局決定介入處理。 法律教室:  昨日還看到一則溫馨的新聞,許多貼心的台灣郎為讓外籍妻能融入台灣,還花錢讓外籍妻去上課,怎今日就看到一則處境完全兩極化的社會案件。雖說不可一竿子打翻整條船,但從新聞不斷傳出虐待外籍新娘社會案件,不禁讓同身為台灣人的筆者也覺得顏面無光啊!既然娶妻,就要疼惜人家,更何況人家是遠渡重洋而來,不疼不打緊,居然還虐待人家,現在是地球村時代,若消息一傳千里,台灣如何在世界舞台上立足?想必其他的王老五們遭池魚之殃,更沒人敢嫁過來了!  離婚必須雙方都要有離婚之意思,形式上必須有書面及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還必須雙方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裁判離婚,只須一方申請離婚登記),始完成離婚手續,現在李姓鄉民與其妻根本沒有離婚的意思,卻還至戶政事務所請戶政人員作離婚登記,其行為恐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經證實屬實,則兩老就準備等著吃勞飯吧!除此之外,若證實兩人間仍有婚姻關係存在,李姓鄉民同時存有兩個婚姻,則可能還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重婚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該小孩與李姓鄉民確實無血緣上關係,其實阮姓女子可以在子女出生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讓法院判決該名小孩與李姓鄉民間無父子關係,這樣小孩就先歸阮姓女子獨有,與李家一丁點兒關係都沒有,再加上她和李姓鄉民是重婚,所以後婚姻的她就是無效,還可以擺脫她與李姓鄉民間的婚姻關係,易言之,完全擺脫李家啦!至於李家如何得到小孩?自己想辦法吧!筆者不屑提供方法。  筆者不是不幫自己人啊!實在是於情於理,李姓鄉民真是可惡,筆者的批評一切是基於愛國,還有為其他王老五福利著想,實在用心良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