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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遺產,設計遣返繼母回大陸
新聞:  台中縣太平市一名黃姓市民的父親經仲介公司介紹娶了一名大陸新娘,為避免繼母再生小孩與他一起分家產,要父親承諾結紮就允許他再娶,黃父允諾後順利再娶。可是黃男居然不因此滿足,因為繼母來台即將達八年將可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其擔心大陸籍繼母分家產,故意趁繼母外出買菜洗頭時,以父親名義向警察檢舉其繼母非法打工或行蹤不名,想藉此將其繼母遣返大陸。不過,難逃警察法眼,終究黃男的詭計被識破了。 法律教室:  黃男用盡心機想逼走繼母,但他卻未想到繼母即使人在他岸,可是改變不了繼母與其父親的婚姻關係,所以繼母只要是黃父之合法配偶,依法仍是有權利繼承黃父的遺產。  先不管遣返問題,單論繼母之繼承權。假設黃父過世時,繼母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等同其為本國人,繼承當然依照我國民法之規定辦理,由黃男與其繼母共同繼承,兩人各分一半。但若黃父死亡時,繼母仍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換言之,她還是大陸人士,其繼承就要改依「台灣必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就沒這麼簡單啦。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被繼承人一死亡即發生繼承之效力,被繼承人不需有任何動作,除非繼承人有作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否則就當作概括繼承。但若是大陸人士繼承,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大陸人民繼承台灣人民之遺產必須從繼承開始(即指被繼承人死亡)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超過上述期間就等於拋棄繼承,易言之,繼承人必須主動,不動作就當作拋棄繼承。  除了繼承之表示外,還有幾點要注意,(1)大陸人士繼承之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2)繼承遺產中有包括不動產部分,且該不動產是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為居,則此時大陸人士不得繼承該不動產,但原本屬於大陸繼承人應得部分,就折算價額,從其他遺產取得。又基於國民經濟利益、國家土地政策、國防安全的關係,針對大陸人士取得我國不動產有特別限制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有詳細的規定,民眾可參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