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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與體罰〈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中縣○○國小舉辦校慶活動,六年級某班學生模仿體操表演,把一名女同學拋向空中來進場,因為女學生體型比較高大,其他同學覺得不利於空拋,考慮更換其他人,被換角的女學生心情低落,走入教室對桌子踹了一下,碰巧男導師經過、被桌子撞到,要求學生道歉,不過,女學生頂嘴,男導師聽了情緒失控,拿起教鞭"愛的小手"狂打女學生的背部、肩部,造成學生身上有多處淤青,台中縣政府教育局副局長表示:如果體罰屬實,這名導師最輕會被申誡、最重可以依照違反"教師法"不適任行為,予以解聘。 這起體罰事件,經由校方協調,已經取得家長的諒解,並且召開教評會,針對導師的違失行為做處分。 法律教室:  隨著時代變遷、民智變化,過去被視為理所當然的「體罰」,現在已成為頗具爭議的議題。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立場,但當我們回憶起以前被體罰的經驗時,相信大多數是令人不快的。有人自心理學、社會學或生理學討論,辯正體罰的正確性與否,以社會學習理論而言,體罰將使學生學習以暴力解決問題,但無論自何種面向討論這問題,體罰是不合法的,已是無庸置疑。  按[$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教師對學生所為之體罰若造成學生身體上的傷害,則可能構成本條之普通傷害罪。且按[$300010$]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此為最廣義的公務員定義,曾有實務見解即認為教師屬於刑法之公務員,故得再依[$300136$]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1171$]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對其子女享有懲戒權,學者有謂父母若因種種情事而無法行使其懲戒權時,得將其懲戒權委託學校教師代為行使。若依此見解,使教師取得懲戒權,教師於懲戒時仍不得過當,若行使懲戒權過當,仍要負刑事責任。另外,依[$919991$]教師法第十四條以下,亦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行政責任。  「打」真的有用嗎?筆者以為,是真的有用,但只有短期效應。就如犯罪學研究發現,各國使用死刑的效應只有短期效應,時間久後,犯罪率仍將回升。懲罰無法發揮正增強或負增強的效果,若持續不斷的懲罰,亦可能使學生學得無助感,認為自己再怎麼努力都沒辦法成功。是故,筆者以為,體罰或許有效,但,教育的方式有很多,教師不應不思索其他不傷害學生的方式,而逕以最方便的體罰來達到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