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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又登記結婚,還算是夫妻嗎?〈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男子黃男與妻子賴女於民國73年結婚,育有一女,婚後感情不睦,79年即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不久後,賴女因想念女兒遂又與黃男恢復夫妻生活,89年找來二位證人簽名,並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共同生活達19年,後來賴女不堪黃動輒吵鬧與恐嚇,使女兒得了憂鬱症,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兩人結婚時沒有公開的儀式,改判決兩人的婚姻不成立。 法律教室:  依[$1051$]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第二項亦有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從法條之規定之文義解釋,好像婚姻的成立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公開儀式及二位證人,另一種是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擇一行使即可。其實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請注意,至戶政事務所登記之效力僅為「推定」,意思就是如果有證據可以證實兩人結婚當時根本未有公開儀式及二位證人,那婚姻的效力就會被推翻變成無效([$1057$]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  綜上,婚姻想要有效成立只有一途:公開儀式和二位證人。另一容易犯錯一點是,公開儀式和二位證人兩要件是要同時具備,如本案新聞,黃男和賴女兩人雖有找到兩位證人,但因缺乏公開儀式,所以婚姻還是無效。  標題所說之離婚又結婚還算是夫妻嗎?其實只要再結婚部分有照法律程序辦理,當然仍是有效,所以千萬別有一種想法,反正之前都有請過客了,何必麻煩,只要至戶政重新登記即可,這樣是不行的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