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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之標準〈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北縣新店市一對夫妻,丈夫是鐵工廠工人,妻子乃目不識丁之家庭主婦,兩人共育有三名子女。長女在年幼時因發燒生病變成輕度智障,就讀啟智班,因辦理低收入戶也沒通過,經濟拮据,養長女養得很辛苦。死亡前,夫妻就曾有虐待長女之紀錄,最後一次,夫妻不僅打傷她,寒流來時還把她關在後陽台好幾天,女兒最後因心肺衰竭死亡。台北地方法院昨天認定兩人管教過當依傷害致死罪,將夫妻倆各判刑七年及八年。 法律教室:  低收入戶之社會救助係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除可消極地保障低收入戶之基本生活,還積極協助其具有工作能力擺脫貧困。  低收入戶之認定因各地生活水準不一,故無統一之標準,應視各縣市政府之規定而定,舉台中市為例,其低收入戶可分為三款,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非靠救濟無法生活者;第二款:全家有工作能力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者(即5686元);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給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即8529元)。惟此認定基準非標準,還請民眾自行至所居住之縣市政府社會局查詢。  倘申請低收入戶成功後,就是最重要的補助部分。經過筆者統計,大概有下列幾種補助:經濟補助、健康照顧、居住服務、就業補助,和教育補助……。各縣市政府補助項目不同、申辦方式不同、補助金額不同,總而言之,還是要視縣市政府之規定。  綜上,筆者說的都是廢話,唯一重要訊息即,如生活經濟困頓,需要社會救助,申辦低收入戶者,找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