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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對象可以請求酌給遺產?〈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桃園縣卓姓商人劈腿生子,中風暴斃後,留下上千萬元財產,髮妻辦除籍時才發現丈夫金屋藏嬌,因情敵要求分產,卓妻向桃園地檢署控告鄭姓女子妨害家庭,要阻斷「情敵」爭產之路。檢察官發現,該名私生子早已經卓男認領並辦妥戶籍登記,有資格分遺產,如卓妻仍有爭執,但因繼承之事件屬民事,檢察官還是請卓妻循民事途徑解決。至於婚外情的對象因不具婚姻關係,無緣分產。 法律教室:  卓妻就別再掙扎了,因卓男已辦理認領登記,沒有比這更強力之證據可以證實卓男有認領之事實。又依[$1147$]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認領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易言之,鄭女之子與卓妻之子女是享受一樣的法律權利義務,包括本案提到的繼承權。  卓妻控告鄭女妨害家庭係屬刑事案件,鄭女之子繼承問題係屬民事案件,這是兩碼子事情,故即使鄭女因妨害家庭被認定有罪,與其子女之繼承也不影響,申言之,卓妻欲以刑事阻撓鄭女之子繼承是白費工。  新聞中說婚外情對象無緣分產,其實不盡然啦!因[$1238$]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所繼續扶養之人,被繼承人來不及遺贈予受扶養之人,該扶養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因無謀生能力而無法維持生活者,可以向由被繼承人所組成之親屬會議([$1220$]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請求依受扶養程度、與被繼承人之情誼、遺產狀況等等酌給遺產。倘親屬會議所作出的決議不服時,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1226$]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綜上,婚外情對象不一定無法分得遺產,惟衡諸常情,親屬會議會准許酌給財產給婚外情對象,根本是難上加難,最終只能走上訴訟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