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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貼悔過書抵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高雄王姓男子上網尋求援交,開出每月二萬五千元包養之價碼,署名「只養優質熟女者」,經警方循線查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移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因念及大部分民眾欠缺上網散播援交訊息係觸犯法令之觀念,故作出緩起訴之處分,但要求王男需以自己錯誤之行為當作教材,寫一篇一千字之悔過書,並以真實姓名張貼於網站上,惟王男因要考國家考試,怕影響自己成績,故請求以暱稱「做錯事的人」,檢察官考量其無前科而允諾。 法律教室:  筆者發現最近許多輕微刑事案件都未被判刑,檢察官多作出不起訴、緩刑或是本案之緩起訴之處分,足見我國刑法之目的正從應報理論逐漸轉為再社會化之教育理論。  前已談論過「微罪不起訴」和「緩刑」,今再談新聞中提及之「緩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被告1.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2.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之事項及3.公共利益之維護,檢察官可作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顧名思義,即指「暫緩起訴」,待緩起訴期滿未被撤銷處分,就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各款規定之事項。 依題示,在網路上散佈援交訊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無最低之刑責,故符合緩起訴之第一要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條件後作出此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希望王男能珍惜此次自新機會,也期望其真實案例可提供其他人一個警惕,並推廣在媒體上散佈援交訊息係違法的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