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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可能要坐牢!〈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歷時五年審查的「性騷擾防治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狼吻、摸臀、襲胸或強制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十人以上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等組織應設性侵害申訴管道,並明定日出條款,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律教室 在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前(即總統公佈後滿一年之前),對性騷擾可能有類似規範的應屬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上所稱的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所以性騷擾大多數情況下應能符合猥褻的定義。但是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強制」,而根據法院的見解,強制應達到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才可構成,在這種定義之下,絕大多數的性騷擾行為不會構成強制,而不會觸犯刑法。立法院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後,喜歡毛手毛腳的人應知所收斂,免得還可能到監獄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