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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也可以自主決定墮胎〈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鑒於許多未成年女性懷孕怕被父母發現遭挨罵,寧願冒著損害身心健康可能性,買RU486,或找密醫墮胎,常有併發症或是血流不止,身心嚴重受創,因此決定將未婚墮胎年齡降至18歲,且可不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有配套措施,墮胎女性須先經過輔導諮詢及五天的思考期,以期減少非法墮胎。已婚婦女部分也有修改,現行規定實施人工流產必須徵得配偶之同意,現在只要在手術同意書內載明已告知配偶即可,不需另一半同意。 法律教室:  讀完本篇新聞,不經讓人懷疑現行社會青少年的想法,他們想享受偷嚐禁果的刺激,卻不懂保護自己身心,導致許多不可挽回的悲劇發生。倘已無法教育青少年正確性知識,青少年也無法接受保護自己之觀念,相信此次修法方向是值得肯定的,因為既無法事前防範,只好事後補救嘍!  依現行[$920401$]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明定,未成年人實施人工流產,除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有醫學上之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者。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身心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亦即須同時符合正當理由和法定代理人同意兩要件始可實施人工流產,根據新聞內容敘述,似乎僅免除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並未免除欲墮胎者可以不具理由的墮胎,易言之,墮胎仍須具有上開正當理由任一。  希望青少年也別因此誤認為可隨心所欲墮胎,畢竟墮胎行為本身就有一定風險存在且又傷身,縱使是合法之醫療機構也只是將風險降低罷了!已婚婦女也別心存僥倖,認為有機可趁,隨便勾選,不實地簽寫手術同意書,恐有刑事上偽造文書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