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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下載電影,警方鎖定「功夫」逮人〈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周星馳電影「功夫」熱賣,連盜版也賣的火熱,盜版功夫更是推陳出新。香港海關日前偵破「BT」網路盜版,逮捕一名罪犯,號稱是全球首宗偵破網路非法分享的個案。 香港政府打擊盜版不遺餘力,海關部門從上月底派員二十四小時,鎖定偵測「功夫」在網路上的盜版傳送行為,追蹤到化名「古惑天皇」的網友涉案,循線逮捕他,當時他正透過網路傳送「夜魔俠」、「麻辣女王」等好萊塢電影。 網路盜版猖狂已嚴重侵害到整個影音市場生態,據熟悉網路人士指出,一般片子只要上映沒多久,網路上就可以找到下載點,尤其是在泰國及香港,台灣還沒正式上映的電影,網路上全都看的到,據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MPA)執行長表示,2003年台灣的實體盜版率高達百分之四十四,讓片商損失十三億元的票房。 法律教室: 隨著網路資訊的進步,網路上資訊的散佈也隨著有所改變,從之前的FTP到後期的eDonkey及BT,網友從網路上獲取資訊亦加便利,卻在無形之中觸犯了法律而不自知,以下筆者就概略的介紹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依照我國[$400671$]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以下所賦予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包括了「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等,而其中利用BT及類似軟體分享音樂和影片可能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所謂的「重製」依[$400650$]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包括指以印刷、複印、錄音、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均屬之;「公開傳輸權」指以有線電、無線台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400650$]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也因此網友利用BT軟體,在網路上傳送電影公不特定的網友下載,其行為實已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 侵害著作權的賠償和處罰可分為二方面-民事賠償及刑事處罰,依[$400737$]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著作權人如受到侵害,對於侵害者,均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且,若造成著作權人財產或人格權的損害,則侵害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責任的部分,則視不同的財產權種類,而有不同的程度的處罰。其中以侵害「重製權」的處罰最重([$400749$]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如果只是單純以重製的方法侵害,而無銷售或出租的意圖,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案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意圖營利而侵害其他的著作財產權,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以下罰金([$400750$]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非意圖營利而犯[$400750$]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罰金。